其實我也是上網查才發現這麼多人要申訴,因為有很多時候,不是駕駛不遵守,也不是條杯惡意污賴要開你單,而是當地的號誌設置有問題,警察大人也只是依法行事而已。
我昨天碰到的就是屬於這種。
這個路口是我第二次經過,第一次也是很錯愕的就直接轉過去。畢竟我是號誌要求待轉就待轉,太陽一樣就給他曬的那種人。
這個路口不是當地人根本不會知道要兩段左轉,因為根本不會注意到有號誌。
警察大人也只能說「我是按照規定開單」,畢竟號誌設置不良不是他能決定的。只能靠我們小市民自己去申訴和踩地雷。
我待在那個路口不到十分鐘,就有兩台機車也是一樣直接左轉過去。
警察先生就直接騎出去追其中一台了。
最扯的是新北市交通裁決所的線上申訴,只能夠上傳5mb以內的檔案。
我幾乎每張照片都超過5mb,這是要我怎麼附上證據申訴…
附上我的申訴內容:
“該路口號誌設置不良,初次到來,行駛於中間車道的騎士無法正確看到兩段式左轉牌號。籲請改善該路口標誌,並取消改善之前的「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」之騎士罰單。另外,本網頁只提供最大5mb,申訴人連一張照片都無法上傳。請提供更大的上傳空間或允許申訴人以email附件申訴。”
在這之前,我上網查到按照順序是這樣申訴的:
1. 倘民眾只收受白色之逕行舉發標示單(俗稱:白單),尚須由舉發機關(開單單位)確認違規事實及車輛無誤後,始填製違規通知單(俗稱:紅單),非屬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權管,故由舉發機關(開單單位)受理申訴。
2. 倘民眾已收受違規通知單(俗稱:紅單),請提供下列資訊:
(1)應到案處所(→此為優先判斷是否為「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」管轄案件,如非屬該所權管,建議民眾逕向管轄處所辦理申訴,以減省公文行政作業時間。
(2)舉發機關(開單單位)
(3)舉發單號
(4)車牌號碼
(5)車籍地(→逕行舉發案件係以車籍地判斷應到案處所,如為員警當場攔停舉發,則可能視情況為車輛車籍地或駕駛人駕籍地列管案件,需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查詢始能確認)
(6)違規時間(→非入案時間,因舉發機關辦理入案作業會有時間落差,故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尚未入案,則逕由舉發機關受理申訴。)
(7)違規地點(→肇事致人傷亡及酒駕案件係以此行為地判斷應到案處所)
(8)違規事項
(9)採證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
3. 另建議民眾如交通違規案件屬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管轄者,也可至該所網站之「申請案件」連結至「臺北市民e點通」網路申辦罰單申訴或自行下載「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」以傳真或郵寄方式辦理申訴。
後續有消息再來補充怎麼裁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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